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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尊重与伦理共同体—“尊严慈善”实现可能性的一般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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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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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本质上是“善”,但慈善活动过程中不乏伤害受助者尊严的情况。随着“尊严”价值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凸显,“尊严慈善”成为重要的慈善事业发展理念。我们认为,“尊严慈善”主要指慈善主体尤其受助者必须而且应当得到自己、施助者以及社会的尊重和善待,同时,在慈善关系中的参与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受助者的尊严是“尊严慈善”的核心问题,受助者与施助者在自尊与尊重的双向互动中促进受助者的尊严;慈善机构对受助者尊严的实现具有伦理共同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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