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已生效一年多,其有效实施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两岸投保协议在涵盖一般国际保护协定常规要素和内容的同时,又在有效保护、双向促进和减少限制等方面创设出一系列充分体现两岸特色的个性安排。于个性规范层面,包括体现特有保护水平和确定争端解决方式两大类,实施中均面临解释这一前提问题。基于其个性内涵,应当坚持独立一般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并严格自洽于两岸协议体系的解释定位。于特殊机制层面,联合机制运行中“直管模式”过于弹性和柔性,“分管模式”则显均衡与效应不足;单方机制运行的特殊问题表现为逻辑关系含混和运行实效有限,既有待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加以澄清与完善,从而实现该协议从“原则”到“规则”的实质转变,也有待在实际运用中,兼济各项机制的弹性与刚性,从而保证该协定“灵活安排”与“法制标准”之间的和谐统一。 |